(2015)阜良民初字第35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9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周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阜良民初字第355号原告周某,市民。委托代理人徐文海,江苏阜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市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于2015年7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周某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周某负担(原告已预交)。审判员 李晓亭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曹 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