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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阜良民初字第35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9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周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阜良民初字第355号原告周某,市民。委托代理人徐文海,江苏阜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市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于2015年7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周某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周某负担(原告已预交)。审判员  李晓亭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曹 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