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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汴民终字第104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9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王炳信、李玉卿与王炳忠、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炳忠,王炳信,李玉卿,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汴民终字第1043号上诉人(一审被告)王炳忠。被上诉人(一审原告)王炳信。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李玉卿。一审被告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住所地:开封市鼓楼区。法定代表人李艳,办公室主任。上诉人王炳忠不服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5)鼓民初字第363-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称,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请求将本案移送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房屋拆迁安置补偿纠纷提起的诉讼,应属不动产专属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涉及的房屋位于开封市鼓楼区木厂街*号院,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一审裁定结果正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宗振宇审 判 员  苏 芳代理审判员  樊利双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 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