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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慈执民字第2894-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9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岑锦威与岑伟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慈执民字第2894-2号申请执行人:岑锦威,工人。被执行人:岑伟杰。本院在执行(2015)甬慈执民字第2894号岑锦威诉岑伟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本���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岑锦威已受偿人民币0元,被执行人岑伟杰尚欠申请执行人岑锦威人民币140000元及相应利息,尚需承担案件受理费1550元、执行费2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甬慈执民字第2894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沈晓东代理审判员  陈再波代理审判员  沈 炀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徐 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