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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腾执恢字第6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9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腾冲支行与许文斌、高芹芬、腾冲县中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腾冲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腾冲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腾冲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腾执恢字第6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腾冲支行。负责人杨磊,任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许文斌,男,1978年8月生,汉族,住云南省龙陵县城龙山北路**号。被执行人高芹芬,女,1983年9月生,汉族,住云南省龙陵县城龙山北路**号,系被执行人许文斌之妻。被执行人腾冲县中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曹丽娟,任该公司执行董事。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腾冲支行与被执行人许文斌、高芹芬腾冲县中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审理作出(2009)腾民二初字第4号民事判决书。该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许文斌、高芹芬、腾冲县中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自觉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腾冲支行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313397.71元及相应利息,未受偿。现因本案被执行人许文斌、高芹芬借款时所抵押的房地产未到相关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涉及抵押的条款未生效,且该房产已被腾冲县中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处置给他人,故该抵押物不能作为可供执行���产执行。另被执行人许文斌、高芹芬无财产可供执行,腾冲县中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虽未注销登记,但已停止营业,且无办公场所,亦无财产可供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腾冲县人民法院(2015)腾执恢字第6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继续执行。审判长  董爱民审判员  陈 良审判员  屈永全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胡光灿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