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封民初字第86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9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平某甲与黄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封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封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某甲,黄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封民初字第864号原告平某甲,男,1976年7月17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郑利昌,河南中同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某甲,女,1982年4月26日生,汉族。原告平某甲与被告黄某甲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3月30日向本院起诉。同日本院决定立案受理,2015年4月19日向被告公告送达了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等。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平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郑利昌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某甲经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平某甲诉称:2006年3月份,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并于2006年7月11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原被告婚后无共同子女,亦无共同财产及债务。因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感情不和,原被告经常因琐事争吵。2009年5月份,被告黄某甲开始信奉“全能神”邪教,从此对家庭不管不问,经常外出传教,从2014年9月13日从家出走后,从未回过家,也未与原告联系过。在被告离家出走前,双方亲友多方劝说,被告依然执迷不悟,信奉邪教。现原被告感情彻底破裂,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被告黄某甲未答辩。根据原告的诉讼意见,本院归纳本案的审理焦点如下:1、原被告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否准予原被告离婚;2、如果原被告离婚,被告生育的孩子如何抚养,抚养费如何承担;3、原被告的财产如何处理(包括婚前个人财产、婚后共同财产、共同债务和债权)。针对本案的审理焦点,原告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材料有:1、封丘县民政局出具的婚姻登记证明一份,证明原被告系合法的夫妻关系;2、被告黄某甲写给原告的一封信,证明被告黄某甲信奉“全能神”邪教的情况。被告黄某甲未向本院提供证据。亲黄力的调查笔录一份。经庭审,本院认为原告提供两份证据与本院调取的证据能够相互印证,本院予以采信。本院根据当事人陈述、举证及诉辩意见可以认定以下案件事实:2006年4月份,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2006年7月11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原被告婚后无共同子女,被告黄某甲系二婚,与原告结婚时被告带到原告家两个孩子,女孩叫平某乙,今年12岁;男孩叫黄某乙,今年10岁。两个孩子现在均随原告平某甲生活。原告平某甲表示在被告黄某甲出现之前愿意抚养被告的两个孩子,抚养费待被告出现后另行主张。被告黄某甲信奉邪教“全能神”,经常外出传教。被告自2014年9月份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原被告的共同债务有:借被告父亲黄力两万元钱。黄力明确表示放弃该两万元的债权。原告称原被告均无婚前个人财产、婚后共同财产、共同债权。本院认为: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并结婚生活,双方未建立起牢固的夫妻感情,婚后因被告沉迷于邪教“全能神”,严重影响了原被告的夫妻感情。被告于2014年9月份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长期不履行家庭义务,致使原被告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故原告的离婚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与被告带到原告家中共同生活的两个子女已经形成了抚养关系,且原告愿意抚养两个孩子,故被告的两个子女暂由原告平某甲抚养,待被告出现后另行主张。原告明确表示孩子的抚养费待被告出现后另行主张,本院不予干涉。关于原被告婚前个人财产、婚后共同财产、共同债权及共同债务问题,因被告未到庭,本院无法查明,被告出现后可另行主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意见》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平某甲与被告黄某甲离婚;二、被告黄某甲的女儿平某乙、儿子黄某乙由原告平某甲抚养。抚养费原告自行负担。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平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 杰审 判 员 丁士阔人民陪审员 班广友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程朋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