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瑞执民字第306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9
公开日期: 2017-03-29
案件名称
郑忠明、浙XX尔高鞋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忠明,浙XX尔高鞋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瑞执民字第3064号申请执行人郑忠明,男,1965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瑞安市。被执行人浙XX尔高鞋业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7164830-X),住所地瑞安市仙降街道金光村。法定代表人陈国成,执行董事兼总经理。申请执行人郑忠明与被执行人浙XX尔高鞋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温瑞商初字第4060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5年5月4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浙XX尔高鞋业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郑忠明案款142000元及利息。本案于2015年6月5日立案执行。立案后,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令,被执行人既未履行义务亦未按规定申报财产;向申请执行人送达举报被执行人财产及财产线索通知书,申请执行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执行过程中,本院向工行、农行、建行、中行等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名下仅有小额存款,无执行价值;向瑞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登记信息;向温州市公安局车管所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有三辆牌号分别为浙C×××××、浙C×××××、浙C×××××的长安牌轻型厢式货车,上述车辆本院另案均已予以查封,因车辆下落不明,未能实施扣押;向温州市工商局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股权登记信息。现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以上事实,有银行查询反馈表、财产查询表、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没有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温瑞执民字3064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执行员 赵爱锋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九日代书 记员 陈伟添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