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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并行初字第9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9

公开日期: 2016-12-01

案件名称

石丁山等4人与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山西省水利厅、太原市人民政府、古交市人民政府、娄烦县人民政府行政诉讼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太原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丁山,耿明亮,李黑棉,张发旺,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山西省水利厅,太原市人民政府,古交市人民政府,娄烦县人民政府,山西华润煤业有限公司,晋能集团太原天池店煤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并行初字第99号原告石丁山。原告耿明亮。原告李黑棉。原告张发旺。委托代理人张月亮,山西神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西省国土资源厅,住所地太原市望景路3号。负责人张怀文,职务厅长。被告山西省水利厅,住所地太原市新建路113号。法定代表人潘军峰,职务厅长。被告太原市人民政府,住所地太原市新建路69号。法定代表人耿彦波,职务市长。被告古交市人民政府,住所地古交市青年路1号。法定代表人贾慕权,职务市长。被告娄烦县人民政府,住所地娄烦县城。法定代表人张磊,职务县长。第三人山西华润煤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古交市土地沟村。法定代表人刘纯贵,职务董事长。第三人晋能集团太原天池店煤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娄烦县天池店乡顺道村支边沟。法定代表人刘柏江,职务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石丁山等4人诉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山西省水利厅、太原市人民政府、古交市人民政府、娄烦县人民政府行政诉讼一案中,原告因就同一事实已向本院对五被告分别提起诉讼,故于2015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销本案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石丁山等4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石丁山等四人撤回起诉。二、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石丁山等四人负担。审 判 长  张翠萍代理审判员  刘 栋代理审判员  张瑞雪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潘 汀审 判 长  张翠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