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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麻城行初字第0003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9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原告湖北帝逸家居有限公司诉被告红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黄冈市人民政府、第三人刘淑萍不服工伤认定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麻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麻城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鄂麻城行初字第00030号原告湖北帝逸家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锦辉,该公司总经理。被告红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红安人社局)。法定代表人卢忠安,该局局长。诉讼代理人陈淑琴。诉讼代理人张仲明。被告黄冈市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陈安丽,该市市长。诉讼代理人舒捷。第三人刘淑萍。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帝逸家居有限公司诉被告红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黄冈市人民政府、第三人刘淑萍不服工伤认定一案中,因原告原告湖北帝逸家居有限公司没有按法律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七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章广军审 判 员  董 涛人民陪审员  汪鲁兴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九日代书 记员  占 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