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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侯执字第85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9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杨芳与成都鑫普瑞投资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芳,成都鑫普瑞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武侯执字第855号申请执行人杨芳。被执行人成都鑫普瑞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加毕。杨芳与成都鑫普瑞投资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长沙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4年10月20日作出的长劳人仲案字(2014)第724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杨芳于2015年1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1331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5月22日另案【(2015)武侯执字第846号】依法暂停被执行人成都鑫普瑞投资有限公司的工商事项变更登记及换发新版营业执照。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加之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故本院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此后如经本院查实或者申请执行人杨芳发现被执行人成都鑫普瑞投资有限公司有履行能力或本案具备执行条件的,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持本执行裁定书和受理执行案件通知书到本院重新立案申请对未履行部分予以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长沙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长劳人仲案字(2014)第724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曾琦强执行员  刘 翔执行员  邓嘉斌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赵雄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