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虞民初字第164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9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虞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虞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虞民初字第1641号原告王某某,女。委托代理人周献亭,虞城县第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郭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判长 李 军审判员 张传廷审判员 徐 斌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慧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