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琼山执恢字第4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9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陈吉非法持有毒品罪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C}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琼山执恢字第48号被执行人陈吉(曾用名陈弟),男,1982年7月28日出生,汉族。本院作出的(2014)琼山刑初字第249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陈吉未自动履行该判决判定支付罚金4000元的义务,本院2014年依法立案强制执行,因被执行人陈吉没有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于2014年12月20日以(2014)琼山执字第1482号执行裁定书终结了执行程序。2015年6月26日,陈吉的亲属代为缴纳罚金400元,本院恢复执行,并已将罚金400元上缴国库。减去已缴纳的400元,陈吉仍应缴纳罚金3600元,现经查询,被执行人陈吉名下没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琼山刑初字第249号刑事判决书并处罚金项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苏 铭审判员 黄 波审判员 王云虹xlo0hpyvmv4j5qqomk案件唯一码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闫玲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