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临执字第128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9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张兴平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彦淖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兴平,刘俊平,于丰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临执字第1285号申请执行人张兴平,个体户。被执行人刘俊平,个体户。被执行人于丰明,个体户。本院于2012年11月30日以(2012)临法执备字第114-3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于丰明所有的位于胜利路西光明街北A1号4单元1142号楼房一套,现案件已结。依照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笫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于丰明所有的位于胜利路西光明街北A1号4单元1142号(合同编号:2010-0003989)楼房一套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郝永东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解凯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