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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执字第6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9

公开日期: 2015-11-28

案件名称

肖水根与罗庆赵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执行一案终本裁定书

法院

永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永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永执字第67号申请执行人肖水根,男,住永丰县。被执行人罗庆赵,男,住永丰县。本院在执行肖水根与罗庆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肖水根于2015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借款108220元及其利息,经过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程序在一定期间内无法继续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永民初字第171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重新向本院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长  曾国平审判员  聂学文申判员戴剑波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高 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