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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法执字第285-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9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申请人王军停与被执行人常建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军停,常建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法执字第285-1号申请人王军停,男,汉族,1978年7月15日生,住西平县。被执行人常建德,男,汉族,1976年9月29日生,住西平县。申请人王军停与被执行人常建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西平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22日作出(2014)西民初字第800号民事调解书,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为:被执行人常建德于2014年12月31日归还申请人王军停欠款5000元,该调解书于2014年12月31日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常建德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常建德的存款758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满圈审判员  范立学审判员  黄建军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徐 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