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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九法民初字第721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9

公开日期: 2015-07-27

案件名称

重庆市南川区泰燃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与重庆中建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南川区泰燃运输有限责任公司,重庆中建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九法民初字第7216号原告重庆市南川区泰燃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川区西城街道西大街26号。法定代表人金云辉,职务总经理。被告重庆中建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白市驿镇海龙村88号附4号。法定代表人刘中尧。本院于2015年4月30日受理的原告重庆市南川区泰燃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重庆中建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重庆市南川区泰燃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7月6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南川区泰燃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重庆市南川区泰燃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南川区泰燃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61元,由原告重庆市南川区泰燃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文 臣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韩程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