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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执字第64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9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任建伟劳务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彦淖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建伟,内蒙古华资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执字第640号申请执行人任建伟,个体。被执行人内蒙古华资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陈禹华,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永在。本院在执行任建伟申请执行内蒙古华资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2015)临调确字第157号民事裁定书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内蒙古华资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陈禹华已死亡,另案中被执行人内蒙古华资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在磴口的收入已查封,等待分配,暂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临调确字第157号民事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刘 杰执行员 金贵东执行员 赵海祥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杨永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