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共执字第6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9
公开日期: 2018-09-07
案件名称
李博、共青城赛龙通信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共青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共青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博,共青城赛龙通信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共青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共执字第67号申请执行人李博,女,1991年2月18日出生。被执行人共青城赛龙通信技术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代小权。关于李博与共青城赛龙通信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案标的为12000元,已执行0元,未执行标的12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共青城赛龙通信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厂房被其他法院查封,被查封的土地一时难以处理,且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相关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或证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共青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2014)共劳社仲案字第08号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也可依职权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夏 刚审 判 员 钟 炜代理审判员 鹿 参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陶建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