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626执1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9
公开日期: 2017-04-06
案件名称
毛利军申请范禄林其他案由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审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毛利军,范禄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乌审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626执18号申请人毛利军,公民身份证号×××,男,出生日期1988年10月4日,汉族,个体户。被执行人范禄林,公民身份证号×××,男,出生日期1984年10月12日,汉族,职工,现住内蒙古自治区。申请人毛利军与被执行人范禄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做出的(2015)乌民初字第196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被执行人偿还申请人15万元本金,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650元,保全费1270元。申请执行人毛利军于2016年1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分期偿还的和解协议。申请人申请对被执行人其他财产不予执行只扣了其每月工资3000元偿还申请人。申请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2016)内0626执18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在被执行人未按协议履行或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何 柯审判员 张文旭审判员 郑玉滨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高小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