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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凤执字第0060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9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刘伟与XX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2)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伟,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凤执字第00600号申请执行人:刘伟,个体工商户。被执行人:XX,驾驶员。申请执行人刘伟申请执行被执行人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凤阳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9日作出(2014)凤民一初字第0092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被告XX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刘伟借款本金101000元及相应利息(其中借款本金30000元的利息自2012年8月11日起按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借款本金10000元的利息自2012年11月16日起按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借款本金61000元的利息自2013年11月24日起按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算)。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XX下落不明,且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案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凤阳县人民法院(2014)凤民一初字第0092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胡之水审 判 员  卞文新代理审判员  于文峰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杨新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