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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驿民初字第70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9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夏顺利与孙茂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顺利,孙茂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驿民初字第702号原告夏顺利,男,汉族,住驻马市驿城区。被告孙茂军,男,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夏顺利与被告孙茂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孙茂军于2015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夏顺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夏顺利负担。审 判 长  王 磊人民陪审员  高丰立人民陪审员  胡留记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何 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