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江执字第10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9
公开日期: 2016-03-18
案件名称
任长海申请执行邹德均义务帮工人受害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长海,邹德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龙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江执字第109号申请执行人任长海,男,1964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黑龙江省龙江县某镇某村。被执行人邹德均,男,1973年4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龙江县某镇某村。任长海申请执行邹德均义务帮工人受害者责任纠纷一案,龙江县人民法院作出(2014)龙江民初字第63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任长海于2015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任长海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并向本院提交撤回执行申请书。本院认为,其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执行工作中的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予申请执行人任长海撤回执行申请;二、龙江县人民法院(2014)龙江民初字第638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国文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朱博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