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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淮开民初字第192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9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中国能源建设集团江苏省电力建设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与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热电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能源建设集团江苏省电力建设第三工程有限公司,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热电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淮开民初字第1923号原告中国能源建设集团江苏省电力建设第三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闻捷,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忠诚、姜威,江苏漫修(镇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热电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罗前君,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能源建设集团江苏省电力建设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热电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中国能源建设集团江苏省电力建设第三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能源建设集团江苏省电力建设第三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8907元,减半收取39453元,原告中国能源建设集团江苏省电力建设第三工程有限公司自愿负担。审判员  陈建淮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娅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