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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滦民初字第212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9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唐山光辉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董振峰、董振来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山光辉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董振峰,董振来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滦民初字第2123号原告:唐山光辉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被告:董振峰。被告:董振来。本院���审理原告唐山光辉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董振峰、董振来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唐山光辉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45元,保全费1120元,合计1765元,由原告唐山光辉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XX宁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 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