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阿民执字第22-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9
公开日期: 2017-02-21
案件名称
刘生建与孙彪德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生建,孙彪德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阿民执字第22-2号申请执行人刘生建,男,汉族。被执行人孙彪德,男,汉族。本院于2015年5月19日作出的(2015)阿民执字第22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孙彪德在甘肃银行阿克塞支行XXXXXXXXXXXXXXXX02账户上的存款XXXX元,现因被执行人孙彪德已自动履行债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在甘肃银行阿克塞支行XXXXXXXXXXXXXXXX02账户上约存款XXXX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徐文波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解全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