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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合民初字第78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9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乔某某与李某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乔某某,李某某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合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合民初字第786号原告乔某某,男,生于1979年2月23日,汉族,农民,甘肃省华池县人。被告李某某,男,生于1962年7月9日,汉族,农民,甘肃省合水县人。本院在审理乔某某与李某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乔某某于2015年7月19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乔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乔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元,减半收取30元,由乔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 杰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长青附有关法律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