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民初字第30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9
公开日期: 2016-03-11
案件名称
乔志忠与刘黎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乔志忠,刘黎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西省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民初字第302号原告乔志忠,又名乔旺旺。被告刘黎明。本院在审理原告乔志忠诉被告刘黎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乔志忠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乔志忠负担。审判员 杨福平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 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