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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民初字第30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9

公开日期: 2016-03-11

案件名称

乔志忠与刘黎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乔志忠,刘黎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西省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民初字第302号原告乔志忠,又名乔旺旺。被告刘黎明。本院在审理原告乔志忠诉被告刘黎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乔志忠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乔志忠负担。审判员  杨福平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 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