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内城民初字第1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9
公开日期: 2015-08-14
案件名称
汪社军诉何永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社军,何永民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内城民初字第16号原告汪社军,男,1973年9月17日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张院民,男,1967年10月12日生,汉族。被告何永民,男,1988年6月3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汪社军诉被告何永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汪社军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汪社军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对此应予准允。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社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陈水喜审 判 员 马红建人民陪审员 司志民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于晓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