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商民初字第76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9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原告张继昆等为与被告雷慧敏等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张某,雷某某,周某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商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商民初字第769号原告张某某,男,汉族,1988年9月5日出生,住商水县舒庄乡府里庄村,身份证号码412723198809054239。原告张某,男,汉族,1964年1月29日出生,住址同上,系张某某之父,身份证号码412723196401294213。被告雷某某,女,汉族,1993年10月17日出生,住商水县张庄乡城上村,身份证号码41272319931017122X。被告雷某某,男,汉族,1970年9月11日出生,住址同上,系雷某某之父,身份证号码412723197009111237。被告周某某,女,汉族,1972年10月3日出生,住址同上,系雷某某之母,身份证号码4127231978210031263。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张某为与被告雷某某、雷某某、周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9日以双方已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二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由二原告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吕中喜审 判 员 :杨立军人民陪审员 : 张 德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上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