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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法民初字第0081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9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原告周怀昌与被告福建琮鑫辉煌物流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福建琮鑫辉煌物流有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怀昌,福建琮鑫辉煌物流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福建琮鑫辉煌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年)》:第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江法民初字第00817号原告周怀昌,男,1970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足县。委托代理人邱丽,重庆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焦云普,重庆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福建琮鑫辉煌物流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松石大道506号6幢4单元1-2,组织机构代码69123585-2。代表人江典民,总经理。被告福建琮鑫辉煌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台江区鳌峰街道鳌峰路5号榕桂楼一号楼六层,组织机构代码68751905-1。法定代表人江典民,总经理。原告周怀昌与被告福建琮鑫辉煌物流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以下简称琮鑫物流重庆分公司)、福建琮鑫辉煌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琮鑫物流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怀昌的委托代理人邱丽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琮鑫物流重庆分公司、琮鑫物流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周怀昌诉称,2012年10月26日,我与琮鑫物流重庆分公司签订《货物运输服务协议》,约定我按照合同提供运输服务,琮鑫物流重庆分公司向我支付运输费。合同签订后,我依约履行合同,向琮鑫物流重庆分公司缴纳保证金1万元、挂靠费6000元。现琮鑫物流重庆分公司无法继续履行合同,且拖欠我运输费,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琮鑫物流公司作为琮��物流重庆分公司的总公司,应对琮鑫物流重庆分公司的行为承担连带责任。现请求判令:解除双方于2012年10月26日签订的《货物运输服务协议》,琮鑫物流重庆分公司退还保证金1万元、加盟经营费6000元、支付运费6200元,琮鑫物流公司对琮鑫物流重庆分公司的前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被告琮鑫物流重庆分公司、琮鑫物流公司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2年10月26日,周怀昌(乙方)与琮鑫物流重庆分公司(甲方)签订《货物运输服务协议》约定,甲方和乙方因货物配送提供运送服务所形成的法律关系,乙方为甲方提供配送车辆的司机与甲方不构成劳动关系,该司机与乙方建立的是劳动关系;甲方将永辉采购的商品交由乙方运输,并向乙方收取一定数额管理费,收费标准为按单车当月营运收入总额收取信息费及税费共计10.5%,配送商品范围由甲方根据具体运营情况而定;结算运费的单据必须有永辉车管部负责热签字的运送调派单、采购员签名、门店收货口签名盖章,甲方与永辉统一结算后再兑现给乙方;甲方有权向乙方收取约定的费用及监督乙方按时缴纳国家规定的各项规费,按期年审,定期保养,定期投保各种车辆保险,达到安全使用要求;甲方每月按约定时间向乙方支付配送费,在甲方理所能力的范围内,协助乙方处理好扣证及交通事故善后处理等相关事宜;乙方必需按约定为配送运输车辆按法律要求投保车辆险、司乘险和第三者责任险、货运险等各种车辆保险,并承担保险费、车辆运营费等费用;本协议签订之日,乙方向甲方缴纳履约保证金1万元;因不抗力原因造成本协议无法履行时,本协议自动解除,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本协议期两年,两年期满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后可重新签订协议。《货物运输服务协议》签订当日,周怀昌即向琮鑫物流重庆分公司缴纳挂靠费6000元、押金1万元。2014年8月14日,周怀昌(乙方)与琮鑫物流重庆分公司(甲方)签订《协议书》约定,永辉合同到期后未与甲方合作的车辆,货物押金将在2014年9月11日前退还;不过户的车辆,无需退还车辆通行证,不在甲方运输货物的可以在外自有运输(货物押金依然退还)。审理中,周怀昌放弃挂靠费6000元、运费6200元的诉讼请求。以上事实有《货物运输服务协议》、收款收据等证据及当事人陈述在卷佐证,并经庭审质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周怀昌与琮鑫物流重庆分公司签订的《货物运输服务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现《货物运输服务协议》履行期限已经��满,当事人之间的合同权利义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完毕,且当事人之间未另行签订新的协议,故琮鑫物流重庆分公司收取的履约保证金1万元应当返还周怀昌,但周怀昌请求解除其与琮鑫物流重庆分公司签订的《货物运输服务协议》诉讼请求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周怀昌放弃对挂靠费6000元、运费6200元的主张,系其对自身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琮鑫物流重庆分公司作为琮鑫物流公司设立的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其民事责任应当由琮鑫物流公司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九十一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福建琮鑫辉煌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怀昌货物保证金1万元;二、驳回原告周怀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354、公告费200元,合计554元,由被告福建琮鑫辉煌物流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世军代理审判员  曹 磊人民陪审员  张鼎渝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陈 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