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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京民初字第117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9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镇江市中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蒋欣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镇江市中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蒋欣军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京民初字第1171号原告镇江市中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润州花园45幢105室。法定代表人巩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孙学威、张忠仁,江苏诚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蒋欣军原告镇江市中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蒋欣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在本院审理期间,原告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镇江市中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花秀骏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袁 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