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松民初字第509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9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赤峰盛济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与张洪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赤峰盛济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张洪存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松民初字第5091号原告赤峰盛济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松山区新城。委托代理人吕东明,内蒙古红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徐慧明,内蒙古红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洪存,男,年龄、民族、职业不详,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松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赤峰盛济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洪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赤峰盛济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赤峰盛济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郑显锴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张 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