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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嘉执字第313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9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江瑞文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单海燕,江瑞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嘉执字第3139号申请执行人单海燕,女,1981年12月4日,汉族,住江苏省响水县远河乡二套村条河组52号。被执行人江瑞文,男,1971年2月9日生,汉族,住福建省。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单海燕与被执行人江瑞文(2014)嘉民一(民)初字第5968号健康权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江瑞文应赔付申请执行人医疗费人民币102301.47元,缴纳案件诉讼费2906元,但被执行人江瑞文未履行。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本院暂未查实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执行情况,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鉴于本院暂未查实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相关线索,故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单海燕依据(2014)嘉民一(民)初字第59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执行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顾慧萍审判员  马 忠审判员  陆 琦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 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