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104刑初第63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9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雷启财非法拘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启财
案由
非法拘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鄂0104刑初第633号公诉机关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雷启财,男,1958年11月15日出生于湖北省武汉市,汉族,高中文化,武汉市新洲区司法局工作人员,住本市新洲区。2016年5月17日因涉嫌非法拘禁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2日被逮捕。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检察院以硚检公诉刑诉(2016)59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雷启财犯非法拘禁罪,于2016年7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严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雷启财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8月17日11时许至当日18时许,被告人雷启财伙同王行军(均另处)等人以索要债务为由,将被害人叶某强行带至本市硚口区太平洋大汉口茶社4楼8403号麻将室内,对其实施殴打,逼迫被害人叶某写下47.74万元的还款承诺书。后被害人叶某逃脱后报警。公安机关于2016年5月17日将被告人雷启财抓获归案。上述事实,被告人雷启财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刑事侦查照片、破案经过、病历资料、刑事判决书等书证、被害人叶某的报案及陈述、证人郭某的证言、同伙王行军的证供、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雷启财伙同他人,为索取非法债务而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且有殴打情节,应从重处罚。被告人雷启财归案后坦白交待其罪行并当庭自愿认罪,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对被告人雷启财犯非法拘禁罪的指控成立。根据本案被告人雷启财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雷启财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5月17日起至2017年3月16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谈 毅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仝亮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