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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民特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9

公开日期: 2016-01-14

案件名称

申请人韩代章要求确认韩代贤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韩代章,韩代贤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申请宣告公民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

全文

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龙民特字第1号申请人韩代章,男,汉族,1941年10月10日出生,农民,住辽源经济开发区连昌村*组。公民身份号码2204224********。被申请人韩代贤,女,汉族,1957年5月30日出生,农民,住辽源经济开发区连昌村*组。公民身份号码2204221957********。委托代理人韩代琴,女,汉族,1945年2月2日出生,住辽源经济开发区连昌村*组,系韩代贤姐姐。公民身份号码2204221945********。委托代理人王崟霄,吉林辽东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韩代章要求确认韩代贤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吉林省神经病医院司法鉴定,出具鉴定意见为:1、韩代贤边缘智力;2、韩代贤有民事行为能力。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申请人韩代章请求确认被申请人韩代贤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请求。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孙锡伟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马业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