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抚执字第62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9
公开日期: 2016-03-11
案件名称
张连生、杜淑艳与孙小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通知书
法院
抚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5)抚执字第629号张连生、杜淑艳:你二人与申请执行人孙小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5日作出的(2015)抚民二初字第60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7月16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责令你二人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履行下列义务:被执行人张连生、杜淑艳给付申请执行人孙小晴水泥款175,512.00元及利息。二、案件受理费1,905.00元、申请执行费3,003.00元,由被执行人张连生、杜淑艳共同承担。开户银行:中国银行抚松县支行户名:抚松县人民法院特此通知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九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