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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爱法执字第17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9

公开日期: 2016-03-10

案件名称

黑河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爱辉支行与被执行人吴冲、张国领、孙运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黑河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爱辉支行,吴冲,张国领,孙运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爱法执字第170号申请执行人:黑河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爱辉支行。法定代表人蔡林鸿,男,职务行长。被执行人:吴冲,男,1987年3月3日出生,满族,职业农民。被执行人:张国领,男,1970年2月12日出生,职业农民。被执行人:孙运东,男,1985年7月21日出生,汉族,职业农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黑河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爱辉支行与被执行人吴冲、张国领、孙运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吴冲、张国领、孙运东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黑河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爱辉支行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法院(2014)爱商初字第259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不再另行收取申请执行费。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于 祥审判员 李保秀审判员 田立东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杜文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