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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扬江大民初字第0010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9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周法宪与扬州市衣然爱领制衣厂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扬江大民初字第00106号原告周法宪。被告扬州市衣然爱领制衣厂,住所在扬州市江都区浦头镇承仪村。负责人严山章,系该厂厂长。原告周法宪与被告扬州市衣然爱领制衣厂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5年7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法宪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扬州市衣然爱领制衣厂负责人严山章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周法宪诉称:原告于2013年起受雇于被告从事服装加工工作,2014年1月29日经结算,被告向原告出具14000元工资欠条一份,此款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所欠工资卡14000元。原告提供下列证据证明其诉讼主张:提供2014年1月29日由被告法定代表人严山章出具并加盖该厂公章的工资欠条一张,证明欠付工资款的事实;被告扬州市衣然爱领制衣厂未答辩,亦未提供相应证据。经审理查明:原告周法宪于2013年上半年起在被告厂里从事副工工作。2014年1月29日,被告厂法人严山章向其出具14000元工资欠条一份,并加盖该厂公章。后因被告未能向原告给付上述工资欠款,故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偿还工资欠款。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被告扬州市衣然爱领制衣厂无人接收应诉材料,本院于2015年4月15日在人民法院报刊登公告,向被告公告送达了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以及合议庭组成人员名单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本案中,被告扬州市衣然爱领制衣厂欠原告周法宪工资款,有出具的欠据为证,被告拖欠原告工资不付,应负此纠纷的全部责任。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扬州市衣然爱领制衣厂偿还工资款14000元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被告扬州市衣然爱领制衣厂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放弃抗辩和质证权利,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扬州市衣然爱领制衣厂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周法宪工资款14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50元,公告费620元合计770元由被告扬州市衣然爱领制衣厂负担,此款原告已垫付,被告在给付上述款项时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收款人: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工商银行扬州支行汶河分行;账号:11×××57)。审 判 长  仇兆敏代理审判员  袁敦亮人民陪审员  张爱珍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徐舒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