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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天法民一初字第2412、241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9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张明亮与深圳市顺电连锁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太古汇分店、深圳市顺电连锁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源森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罗奇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明亮,深圳市顺电连锁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太古汇分店,深圳市顺电连锁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源森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罗奇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天法民一初字第2412、2413号原告:张明亮,住辽宁省辽阳县。被告:深圳市顺电连锁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太古汇分店,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负责人:汪翠霞。被告:深圳市顺电连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法定代表人:费国强。被告:深圳市源森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法定代表人:喻见习。被告:深圳市罗奇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法定代表人:吴予奇。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明亮诉被告深圳市顺电连锁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太古汇分店、深圳市顺电连锁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源森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罗奇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二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经审查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明亮撤回(2015)穗天法民一初字第2412、2413号两案的起诉。两案受理费共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张明亮负担。审判员 余 洪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彭晓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