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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济中民二终字第12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9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上诉人刘东霞因与被上诉人李全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东霞,李全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济中民二终字第12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刘东霞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全委托代理人姚劲松,河南剑光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刘东霞因与被上诉人李全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济源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9日作出的(2015)济民一初字第2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4月29日受理后,刘东霞于2015年7月19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刘东霞申请撤回上诉,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刘东霞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5550元,减半收取2775元,由上诉人刘东霞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孙东杰审 判 员  段雪芳代理审判员  贾娃娃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 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