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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通民终字第5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9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李成玉与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政府、科左后旗广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成玉,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政府,科左后旗广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民终字第5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成玉,男,1959年12月6日出生,蒙古族,个体,现住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后旗。委托代理人张艳红,通辽市148协调中心第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政府,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左翼后旗。法定代表人许爱莲,旗长。委托代理人王晓华,内蒙古金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科左后旗广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左翼后旗。法定代表人汤广忠,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牛春艳,女,1978年11月12日出生,蒙古族,广维开发公司员工,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左翼后旗。委托代理人耿立,内蒙古双合尔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李成玉因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2014)后民初字第16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李成玉于2015年7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李成玉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李成玉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7797.00元,减半收取8898.50元,由上诉人李成玉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景国审判员  郭秀琴审判员  蒋鹏哲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白雪松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