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上执字第12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9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林县支行与李柳燕、李青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林县支行,李柳燕,李青松,李云平,陈国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上执字第12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林县支行。负责人周文珂,行长。被执行人李柳燕。被执行人李青松。被执行人李云平。被执行人陈国立。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林县支行与被执行人李柳燕、李青松、李云平、陈国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偿还欠款30000元及利息,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643元、申请执行费350元,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的要求履行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向银行、房产、车管、工商进行查询,均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故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上民二初字第8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就尚未实现的债权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提出恢复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审判长 康 勇审判员 温晓晖���理审判员欧晓元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周义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