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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许民终字第58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9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上诉人张建德与被上诉人吴根法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许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建德,吴根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许民终字第58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建德。委托代理人赵培江,河南天时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根法。上诉人张建德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2014)魏七民初字第2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张建德的委托代理人赵培江,被上诉人吴根法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2014)魏七民初字第295号民事判决;二、发回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胡乔琳审判员  李随成审判员  蒋晓静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杨京京第2页第1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