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祁民特第6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9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王佳勇申请宣告李銮英失踪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祁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佳勇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祁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祁民特第64号申请人王佳勇,男,1994年1月26出生,瑶族,学生。被请人李銮英,女,1974年12月9日出生、瑶族、农民。申请人王佳勇,于2015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宣告李銮英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王佳勇,以其母李銮英离家出走已达8年之久,至今下落不明,持当地村、乡及公安派出所关于李銮英下落不明的证明材料,向本院申请宣告李銮英的失踪。经查,被申请人李銮英,女,1974年12月9日出生、瑶族、农民、住湖南省祁阳县内下乡内下村2组。公民身份号码432930197412099168。与申请人王佳勇系母子关系。2004年11月25日申请人王佳勇父亲王祥德意外死亡。被申请人李銮英于2007年5月离家出走后至今查无音讯。本院于2015年4月16日在《人民法院报》上发出寻找李銮英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3个月届满后,李銮英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被申请人李銮英外出打工下落不明已逾二年之久,经本院依法公告寻找,李銮英仍无下落,应当宣告失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宣告被申请人李銮英为失踪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员 石国强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周春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其失踪的,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书应当写明下落不明的事实、时间和请求,并附有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机关关于该公民下落不明的书面证明。第一百八十五条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失踪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一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公告期间届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事实是否得到确认,作出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判决或者驳回申请的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