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陵民初字第55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9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张化河与张玉山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化河,张玉山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陵民初字第552号原告张化河,男,1963年2月出生,汉族,住陵城区。被告张玉山,男,1964年4月出生,汉族,住陵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化河与被告张玉山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就双方争议的事项提出撤诉申请,是当事人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化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1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彩平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孙玲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