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定民初字第0087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9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刘某某诉某某县某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某某县某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定民初字第00872号原告刘某某,男,汉族,个体。被告某某县某实业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某某县某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刘某某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20元,减半收取26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陈义武代理审判员  李海荣人民陪审员  刘万生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 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