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沁执字第119-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9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买年红申请执行丁建国、丁大桥为雇佣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沁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沁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买年红,丁建国,丁大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沁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4)沁执字第119-1号申请执行人买年红,男。被执行人丁建国,男。被执行人丁大桥,男。买年红申请执行丁建国、丁大桥为雇佣合同纠纷一案,沁阳市人民法院(2004)沁民初字第1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丁建国、丁大桥未按民事判决书履行所确定的义务。本院立案执行后,被执行人丁建国、丁大桥仍未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丁大桥银行存款0.9820万元。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好威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董永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