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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民终384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9

公开日期: 2016-10-20

案件名称

湖南核工业建设有限公司与王东与浏阳市鼎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湖南核工业建设有限公司,浏阳市鼎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东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湘01民终384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核工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德雅路1488号鑫政大厦16楼。法定代表人吴扬国,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艾卓,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黄进文,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浏阳市鼎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浏阳市集里街道办事处鼎丰路88号。法定代表人金法银,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何军民,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东,居民。委托代理人杨洁,湖南联进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湖南核工业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核工业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东与被上诉人浏阳市鼎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丰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2015)浏民初字第63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经合议庭评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审理查明:2013年10月28日,湖南核工业建设有限公司浏阳家居建材城建安工程项目经理部与王东签订《劳务承包合同》,合同约定承包范围为浏阳家居建材城约4000㎡施工图纸上所有的土建及装饰工程,甲方(即湖南核工业建设有限公司浏阳家居建材城建安工程项目经理部)负责本项目所有的土建、装饰的材料:钢材、砼、砂石、水泥;分部分工程:水电、保温、防水、外墙漆、石材干挂、玻璃幕墙、钢结构、室内油漆、地面砖、门窗工程及基础内承台挖机费用。乙方(即王东)乙方负责本项目内除甲方负责范围外的所需的机械设备、模板、木方、架料、劳保安全用具及钢筋制作全套设备、扎丝、钢筋保护件及保护层塑料垫块、蝴蝶扣、铁钉、锁模夹、制模顶寸、胶带、脱模剂、脚手架、穿墙竹筒费、用伸缩缝处理、铁线、斗车、和灰机、铁铲、养护水管、安全帽、雨衣、雨鞋、竣工前卫生清理、一级配电箱以下电线及电缆、工作灯等由乙方承担费用。木工、钢筋工、泥付工、架子工、现场内文明施工所有人工费及机械设备基础施工、止水丝杆切除等费用由乙方承担,同时无任何计时工。合同承包范围内,乙方完成的分部分项工程质量、进度、安全、文明施工必须达到甲方要求,其合同价款按竣工验收后的结算面积平方米单价包干计算,工程包干单价为415元/㎡。工程款支付方式:1、主体整体封支付合同总造价的60%进度款;2、外架落地支付工程款合同总造价的80%,竣工验收合格后三个月内支付至工程总造价的95%,其余为质量保证金,按国家法律法规退还。若甲方不能及时支付工程款,乙方应允许一定宽限时间(一个月)超过期限的,甲方支付相应的损失(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双倍计算),但劳务单位不得以工程款未支付到位为由停工或闹事。乙方进场开工日期定为2013年10月7日。乙方对施工的分包工程承担保修责任,保修期土建为1年,装饰装修2年,自工程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同时,合同对工程的其他事项亦进行了约定。同日,湖南核工业建设有限公司浏阳家居建材城建安工程项目经理部与王东签订了《劳务补充协议》,协议约定甲方(湖南核工业建设有限公司浏阳家居建材城建安工程项目经理部)将浏阳家居建材城21#、22#、23#、2#承包给乙方。同时合同对工期、单价及其他事项进行了约定。合同签订后,王东组织人员进行了施工。2015年1月5日,核工业公司与王东进行结算,确定了工程款为16032038.05元。2015年1月5日,甲方(鼎丰公司)、乙方(核工业公司)、丙方(湖南核工业建设有限公司浏阳家居建材城建安工程项目经理部)、丁方(王东)签订委托付款协议,协议约定甲方为发包方,乙方为承包方,丙方为项目施工方,丁方为丙方下2号、21号、22号、23号栋劳务施工承包方,经四方协商,由乙方委托甲方代为支付给丁方部分劳务工程款项壹佰万元,至此关于浏阳市家居建材城一期(一标、二标)工程涉及丙方应付给丁方该壹佰万元劳务施工工程款已结清,本项目下其他劳务施工工程款继续依照丙丁双方签订的劳务承包合同履行,而甲乙双方、乙丙双方关于该壹佰万元工程款均无相应债权债务关系。甲方保证此壹佰万元工程款在2015年1月18号前支付于丁方,丁方承诺保证收到此款后及时全额支付给2号、21号、22号、23号栋劳务施工的农民工工资,如未及时全额支付农民工工资,因此造成的一切法律责任及不良后果由丁方承担。本委托付款协议签订后,丁方保证在2015年1月15号前拆除现场塔吊并按丙方规定的时间完成后期所有扫尾工程。到期后,鼎丰公司未能支付该1000000元,经王东催讨后,鼎丰公司作出承诺:关于湘核建劳务组王东的委托支付壹佰万元劳务工资,本公司承诺在2015年5月30日前付清,逾期支付按月息3分息计付(时间2015年1月起计算)特此承诺。再次到期后,鼎丰公司仍未能兑现承诺。原审法院认为:湖南核工业建设有限公司浏阳家居建材城建安工程项目经理部与王东签订的《劳务承包合同》、《劳务补充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且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应当根据《劳务承包合同》、《劳务补充协议》的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劳务承包合同》、《劳务补充协议》中的发包方虽然为湖南核工业建设有限公司浏阳家居建材城建安工程项目经理部,但湖南核工业建设有限公司浏阳家居建材城建安工程项目经理部系核工业公司下设非法人机构,不具有独立的民事主体资格,其权利义务应由核工业公司享有和承担。王东完成《劳务承包合同》约定的浏阳家居建材城约4000㎡施工图纸上所有的土建及装饰工程后,于2015年1月5日与核工业公司进行了结算,确定了工程款为16032038.05元。因此,核工业公司应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款项。鼎丰公司、核工业公司、湖南核工业建设有限公司浏阳家居建材城建安工程项目经理部、王东四方于2015年1月5日签订的《委托付款协议》,由核工业公司委托鼎丰公司代为支付1000000元,该协议是四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且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四方均应当根据《委托付款协议》的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但鼎丰公司至今未能按《委托付款协议》履行付款义务,则原债务人核工业公司应承担违约责任,故对王东请求鼎丰公司偿还债务1000000元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予以支持。王东请求鼎丰公司、核工业公司按月息三分支付利息,有鼎丰公司的《承诺》进行了明确的约定,且核工业公司仅对利息的承担主体提出异议,未对利息的计算标准提出异议,故对王东请求核工业公司按月息三分承担违约责任的诉讼请求,原审法院予以支持。鼎丰公司称未向王东支付本案1000000元是因核工业公司不肯出具发票所致,鼎丰公司与核工业公司之间的合同关系涉及出具发票的事务并未在《委托付款协议》中进行任何约定,鼎丰公司可在向王东支付了本案款项或自行开具发票等其他方式后再根据与核工业之间的合同关系向核工业公司主张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浏阳市鼎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王东支付工程款1000000元及利息(从2015年1月5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月利率3%标准计算的利息),湖南核工业建设有限公司对浏阳市鼎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履行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797元,由湖南核工业建设有限公司负担。上诉人核工业公司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上诉称:1、关于该壹佰万工程款鼎丰公司、核工业公司、浏阳家居建材城建安工程项目经理部、王东签订的委托付款协议是各方真实意思表示,但鼎丰公司未按时付款,后鼎丰公司又承诺在2015年5月30日前付清,逾期支付按利息3分计息(时间从2015年1月起计算)。一审法院判决“核工业公司对鼎丰公司的履行义务承担连带责任”,这明显是错误的。利息部分属鼎丰公司单方承诺,与核工业公司无关,且月息3%明显过高,违反相关法律规定。2、一审法院判决“本案受理费16797元,由核工业公司负责”是错误的。本案是由于鼎丰公司未按委托付款协议付款所致,过错在鼎丰公司,本案受理费应由鼎丰公司负担。综上所述,一审法院判决明显错误,判决结果显失公允,为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特上诉于二审法院,请求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被上诉人王东答辩称:1、核工业公司与王东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2、委托付款协议是各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3、鼎丰公司未按时付款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月息三分系鼎丰公司的承诺;4、核工业公司是实际付款主体,承担诉讼费并无不当;因核工业公司与鼎丰公司结算纠纷导致劳务工程款不能收回,鼎丰公司及核工业公司均有不可推卸的责任。综上,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被上诉人鼎丰公司答辩称:核工业公司是支付王东工资的主体负责人,他们没有支付农民工工资导致工程怠工,核工业鼓动上百农民工闹事,我公司在多次报警无果的情形下不得不与王东签订委托支付协议,故协议不是我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并且月息也不是真实意思表示,我公司接受委托支付中王东有两笔,其中有一笔25万已经支付,但是没有开具发票,开具发票应该是支付农民工工资的前提条件,所以本案委托支付款项我公司没有付款的责任在核工业公司;核工业公司是我们项目的总承包方,至今工程并没有完工,而我们的工程款已经支付,所以应该由核工业公司承担责任,一审法院判决并无不妥;对于利息,本案不是民间借贷,也并无不当,请求驳回上诉人的上诉。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本案实际是核工业公司与王东签订的《劳务承包合同》因支付劳务工程款导致的纠纷,故此本案支付劳务工程款的责任应由核工业公司承担。鼎丰公司、核工业公司、核工业公司浏阳家居建材城建安工程项目经理部以及王东签订委托付款协议,也系四方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四方均应当根据《委托付款协议》的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但鼎丰公司至今未能按《委托付款协议》履行付款义务,则原债务人核工业公司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原审法院判决鼎丰公司向王东支付劳务工程款,并由核工业公司对鼎丰公司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有理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利息的承担及计算标准,依据核工业公司与鼎丰公司的《委托付款协议》以及鼎丰公司的《承诺》,核工业公司应当对劳务工程款的利息承担付款责任,但月息三分的约定过高,本院依法予以调整。综上所述,核工业公司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有误,应当予以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变更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2015)浏民初字第6383号民事判决为:“浏阳市鼎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王东支付工程款1000000元及利息(从2015年1月5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年利率24%标准计算的利息),湖南核工业建设有限公司对浏阳市鼎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履行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一审受理费16797元,由浏阳市鼎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湖南核工业建设有限公司共同负担;二审受理费16797元,由湖南核工业建设有限公司负担15000元,王东负担1797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杨 霞审判员 李建新审判员 卢 苇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卢 沙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