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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湖执字第23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9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程淑萍与江西国鸿绿色餐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淑萍,江西国鸿绿色餐饮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湖执字第230号申请执行人:程淑萍,女,汉族,1965年11月19日生。被执行人:江西国鸿绿色餐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阳阳。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江西国鸿绿色餐饮有限公司未履行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2015)湖坊民初字第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和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江西国鸿绿色餐饮有限公司存款及收入人民币64068元及利息和执行费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聂国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何清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