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临执字第1852-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9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巴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彦淖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巴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李玉龙,石美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临执字第1852-1号申请执行人巴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李瑞霞。被执行人李玉龙。被执行人石美萍。本院在执行巴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李玉龙、石美萍(2014)临民初字第1967号民事判决书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还款协议,暂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临民初字第196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刘 杰执行员 金贵东执行员 赵海祥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杨永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