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汶执字第29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9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汶上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杨文学、张学祥、张学田、张学民金融借款纠纷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汶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汶上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汶上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杨文学,张学祥,张学田,张学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汶上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汶执字第298号申请执行人:汶上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组织机构代码:16632508-3。被执行人:杨文学,男,汉族,1960年出生,农民,现住汶上县。被执行人:张学祥,男,汉族,1956年出生,农民,现住汶上县。被执行人:张学田,男,汉族,1959年出生,农民,现住汶上县。被执行人:张学民,男,汉族,1968年出生,农民,现住汶上县。汶上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杨文学、张学祥、张学田、张学民金融借款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4)汶商初字第169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汶上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义务,经查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汶上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执行人杨文学、张学祥、张学田、张学民金融借款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隋泉章审判员 李继国审判员 高 峰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宣英 搜索“”